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印发 提到煤炭应清洁生产降低能源资源消耗
【摘要】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内容提到,传统能源清洁低碳转型方面包含煤炭清洁生产、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国土综合整治方面包含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土地综合整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生态修复。
煤炭清洁生产包括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利用智能化装备和绿色开采技术,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减少生态环境损害和破坏,实现安全高效绿色智能开采;加大煤炭洗选加工力度,提高商品煤煤质质量等。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包括主要耗煤行业节煤提效、工业清洁燃烧和清洁供热、民用清洁采暖、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煤炭分质分级利用、散煤治理等。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包括煤层气开采设施、井下瓦斯抽采设施、煤层气输配管网、煤层气储存设施、煤层气(煤矿瓦斯)综合利用设施等建设和运营。
详情如下: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培育壮大绿色发展新动能,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基础上,结合绿色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修订形成《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方、各部门可根据各自区域、领域发展重点,以《目录》为基础,出台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对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给予鼓励支持,为相关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各有关部门可以《目录》为基础,根据工作实际制修订细化目录、子目录或拓展目录,提高《目录》的可操作性,引导社会各界更好支持相关产业发展。
三、各地方、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做好《目录》与相关支持政策的衔接。《目录》印发实施前已开工的项目,产业类别认定仍可按照《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执行;《目录》印发实施时已完成审批、核准、备案但未开工的项目,产业类别认定可自行选择按照《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或《目录》执行。
四、各地方、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国内交流,推广支持相关产业发展的经验做法,推动绿色标准国际合作,逐步建立《目录》与相关国际绿色标准之间的互认机制。
五、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符合《目录》要求的境内项目或活动以及企业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等境外地区的项目或活动提供金融支持。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任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进展、资源环境状况、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和修订。
附件:1.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
2.《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解释说明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内容提到,传统能源清洁低碳转型方面包含煤炭清洁生产、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国土综合整治方面包含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土地综合整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生态修复。
煤炭清洁生产包括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利用智能化装备和绿色开采技术,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减少生态环境损害和破坏,实现安全高效绿色智能开采;加大煤炭洗选加工力度,提高商品煤煤质质量等。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包括主要耗煤行业节煤提效、工业清洁燃烧和清洁供热、民用清洁采暖、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煤炭分质分级利用、散煤治理等。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包括煤层气开采设施、井下瓦斯抽采设施、煤层气输配管网、煤层气储存设施、煤层气(煤矿瓦斯)综合利用设施等建设和运营。
详情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
(2024年版)》的通知
发改环资〔2024〕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能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证监局: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培育壮大绿色发展新动能,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基础上,结合绿色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修订形成《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方、各部门可根据各自区域、领域发展重点,以《目录》为基础,出台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对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给予鼓励支持,为相关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各有关部门可以《目录》为基础,根据工作实际制修订细化目录、子目录或拓展目录,提高《目录》的可操作性,引导社会各界更好支持相关产业发展。
三、各地方、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做好《目录》与相关支持政策的衔接。《目录》印发实施前已开工的项目,产业类别认定仍可按照《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执行;《目录》印发实施时已完成审批、核准、备案但未开工的项目,产业类别认定可自行选择按照《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或《目录》执行。
四、各地方、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国内交流,推广支持相关产业发展的经验做法,推动绿色标准国际合作,逐步建立《目录》与相关国际绿色标准之间的互认机制。
五、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符合《目录》要求的境内项目或活动以及企业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等境外地区的项目或活动提供金融支持。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任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进展、资源环境状况、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和修订。
附件:1.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
2.《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解释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 然 资 源 部
生 态 环 境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 国 证 监 会
国 家 能 源 局
2024年2月2日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采编: 钢之家资讯部 请勿转载 垂询电话:0555-22389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