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光伏项目用地租赁费按648元/亩∙年×20年执行
2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沙坡头区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根据通知,文件适用范围为中卫市沙坡头区辖区内太阳能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的电池组件、阵列、箱变及场内道路(含路基宽度不得超过8米)用地以及风力发电项目风机基站用地。
自本通知印发施行之日起光伏项目用地租赁费按648元/亩∙年执行;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按风机正投影面积(πR2)×0.0015×648元/亩∙年执行(其中R为风机扇叶半径,单位为米)。如国家、自治区有新的标准,按国家、自治区规定执行。
本通知印发施行之日后的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租赁期限按20年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本通知印发施行之日前已用地的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租赁费按以下要求执行:
1.2021年1月7日之前的用地租赁费,按当时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关于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收取租赁费的通知》(卫政发〔2014〕18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光伏项目用地租赁费按90元/亩∙年执行;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标准按1.5MW风机0.4万元/台∙年,2MW风机0.5万元/台∙年执行。
2.2021年1月7日至本通知印发施行之日前的用地租赁费,按当时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卫政发〔2021〕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光伏项目用地租赁费按230元/亩∙年执行;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标准按1MW风机0.3万元/台∙年,1.5MW风机0.4万元/台∙年,2MW风机0.5万元/台∙年,2.5MW风机0.6万元/台∙年,3MW风机0.7万元/台∙年执行。
根据通知,文件适用范围为中卫市沙坡头区辖区内太阳能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的电池组件、阵列、箱变及场内道路(含路基宽度不得超过8米)用地以及风力发电项目风机基站用地。
自本通知印发施行之日起光伏项目用地租赁费按648元/亩∙年执行;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按风机正投影面积(πR2)×0.0015×648元/亩∙年执行(其中R为风机扇叶半径,单位为米)。如国家、自治区有新的标准,按国家、自治区规定执行。
本通知印发施行之日后的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租赁期限按20年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本通知印发施行之日前已用地的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租赁费按以下要求执行:
1.2021年1月7日之前的用地租赁费,按当时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关于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收取租赁费的通知》(卫政发〔2014〕18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光伏项目用地租赁费按90元/亩∙年执行;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标准按1.5MW风机0.4万元/台∙年,2MW风机0.5万元/台∙年执行。
2.2021年1月7日至本通知印发施行之日前的用地租赁费,按当时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卫政发〔2021〕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光伏项目用地租赁费按230元/亩∙年执行;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标准按1MW风机0.3万元/台∙年,1.5MW风机0.4万元/台∙年,2MW风机0.5万元/台∙年,2.5MW风机0.6万元/台∙年,3MW风机0.7万元/台∙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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