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的函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豫政〔2020〕37号),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落地,现发布我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请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2021年11月17日
附 件: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二0二一年十一月
内容说明
河南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为约束,建立了“1+3+4+18+N”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1”为全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3”为我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地区)、汾渭平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三大重点区域大气生态环境管控要求,“4”为省辖黄河流域、淮河流域、海河流域、长江流域四大流域水生态环境管控要求,适用于全省及重点区域、流域。“18+N”由各省辖市及济源示范区发布实施。
本分区管控总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依据,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更新调整则同步遵照执行,并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要求适时更新调整。
一、全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
1. 河南省产业发展总体准入要求
产业发展 |
准入要求 |
通用 |
1. 不断促进全省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人工智能及新能源等新兴产业;持续巩固提升装备、食品、新型材料、汽车、电子信息等五大制造业主导产业优势地位;做好产业链、创新链、供应链、价值链、制度链“五链”耦合,把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作为高质量发展的主攻方向。 2. 禁止新改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明确的淘汰类项目;禁止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禁止准入类事项。 3. 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氧化铝、煤化工产能,严控新增炼油产能;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重点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4. 严把“两高”项目生态环境准入关,严格限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新改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三线一单”、能耗“双控”、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碳排放强度、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等约束性要求,按照《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综合标准体系(2020年本)》,严格执行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法规标准。 |
产业集聚区(园区) |
5. 限制发展并逐步退出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一般制造业,打造引领性强的高新产业集群或与城市功能相协调的产业集群。 6. 加快完善产业集聚区(园区)集中供热、污水集中处理等管网和垃圾收储运体系,推进环保治理、喷涂、印染、电镀等设施集中布局和共享,促进企业间资源循环链接和综合利用。 7. 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园区外新建化工企业一律不批,对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的企业一律不批新改扩建化工项目;整治提升以化工为主导产业的产业集聚区(园区),对达不到安全和安全防护距离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限期整改或予以关闭;大幅提升化工园区废水、废气、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能力和园区清洁能源供应以及环境监测监控能力等标准。 |
钢铁 (含焦化) |
8. 推动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严禁新增焦化产能。 9. 严格依法依规落实减量置换要求,置换后新上项目装备高炉不低于1200立方米,炼钢转炉不低于100吨,电炉不低于100吨(合金钢50吨),推动炼钢、炼铁主体装备大型化。 |
水泥 |
10. 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项目,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置换;严禁借生产矿粉、混凝土拌合料、超细粉煤灰等之名利用粉磨装备无证生产水泥,不再备案矿粉、混凝土拌合料、粉煤灰粉磨生产线项目,对无证生产的水泥熟料生产线、水泥粉磨装备予以取缔;淘汰2000吨/日及以下通用水泥熟料生产线、直径3米及以下水泥粉磨装备。 11. 城市建成区水泥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对明确实施退城但逾期未退的水泥企业予以停产。 12.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项目,须依托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不扩产能的改造,严禁借协同处置之名建设新增水泥熟料项目。 |
铝工业 |
13. 退出城市中心城区电解铝产能,淘汰单厂规模20万吨以下产能;严禁以任何名义新增铝用炭素产能。 14. 严格按标准建设铝土矿绿色矿山,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支持郑州、洛阳、三门峡等省辖市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淘汰铝石煅烧和棕刚玉等消耗铝土矿的高能耗落后产能。 |
平板玻璃 |
15. 研发浮法玻璃在线表面改性、全氧燃烧、分段式窑炉、低温余热发电、脱硫脱硝一体化与综合节能减排等技术。 16. 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平板玻璃项目,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置换;淘汰和压减低端平板玻璃产能。 |
化工 |
17. 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进行改扩建(涉及环保、安全、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除外);原则上不再核准(备案)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费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的项目,高新技术化工产业项目,涉及环保、安全、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18. 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以化工为主导产业的产业集聚区或化工专业园区;严格限制尿素、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磷铵等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先进工艺改造提升项目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 |
传统煤化工 |
19. 原则上禁止传统煤化工企业新扩建单纯新增产能的项目,严禁各地擅自建设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要求的煤化工项目;推进煤化工企业及深加工项目退城入园,建设煤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不在城市建成区但也不在园区的企业逐步搬迁入园。 20. 异地迁建的企业按照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进入省定涉及化工的产业集聚区;已立项但未按规定时限开工建设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建设,搬迁改造升级项目必须进入规划的基地或园区。 |
煤电 |
21. 原则上不再新建自备燃煤机组。 22. 加快实施煤电机组节能改造。重点推进6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综合节能改造;对纳入区域热电联产规划的30万千瓦以下抽凝煤电机组热电比达到80%以上;其他30万千瓦以下纯凝煤电机组通过拆除设备或“关而不拆”方式全部淘汰。 |
有色金属 |
23. 提升铅蓄电池、再生铅、再生锌等产业发展水平,大力推进稀贵金属综合利用。 24.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等量或减量兼并重组,退出部分低效产能;对不符合城乡规划且不具备搬迁价值和条件的企业,鼓励其转型转产,对具备搬迁条件的企业,支持其退城入园或实施环保改造后向有条件的地方搬迁。 |
化肥 |
25. 原则上不再新建以天然气和无烟块煤为原料的合成氨装置,新建或扩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 |
2. 河南省生态空间总体准入要求
分区 |
类别 |
准入要求 |
生态保护红线 |
总体要求 |
1. 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
生态保护红线 |
自然保护区 |
2.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
风景名胜区 |
3. 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禁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禁止乱扔垃圾;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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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4.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改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5. 南水北调中线干渠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改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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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种质 资源保护区 |
6.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的特别保护期内不得从事捕捞、爆破作业以及其他可能对保护区内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特别保护期外从事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围湖造田;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新改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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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园 |
7. 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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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公园 |
8. 湿地公园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禁止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禁止截断湿地水源;禁止挖沙、采矿;禁止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禁止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禁止引入外来物种;禁止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及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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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 |
地质公园 |
9.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 |
生态公益林 |
10. 一级生态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打枝、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行为;国有一级生态公益林,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的,应当组织森林经理学、森林保护学、生态学等领域林业专家进行生态影响评价,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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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11. 严格禁止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布局新的煤矿项目,严格限制高硫高灰高砷煤项目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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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生态空间 |
水源涵养 重要区 |
12. 严格保护具有水源涵养功能的自然植被,禁止过度放牧、无序采矿、毁林开荒、开垦草原等行为。 13. 加强江河源头及上游地区的小流域治理和植树造林,减少面源污染;推进天然林草保护、退耕还林和围栏封育,治理水土流失,维护或重建湿地、森林、草原等生态系统,提高生态系统的水源涵养功能。 14. 除以防洪、航运为主要功能的河湖外,禁止除生态护岸建设以外的河湖堤岸作业。 |
水土保持 重要区 |
15.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16.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水平阶整地、蓄水沟、排水沟、边坡防护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17. 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等高种植,修筑梯田、水平阶,修建截排水设施等水土保持措施。 18. 加强对天然林和公益林的保护,禁止非保护性砍伐;推进封山育林,重点营造水土保持林;推进植被恢复与重建;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19. 限制陡坡垦殖和超载放牧;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实行封山禁牧,恢复退化植被。 20. 加强对能源和矿产资源开发及建设项目的监管,加大矿山环境整治修复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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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维护重要区 |
21. 禁止对野生动植物的滥捕滥采,保持和恢复野生动植物物种和种群的平衡,实现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良性循环和永序利用。 22. 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与重要物种栖息地,禁止各种损害栖息地的经济社会活动和生产方式,如无序采矿、毁林开荒、湿地和草地开垦、道路建设等;防止生态建设导致栖息环境的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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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生态空间 |
生物多样性维护重要区 |
23. 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控制,禁止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引进外来物种。 24. 实施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以生物多样性重要功能区为基础,完善自然保护区体系与保护区群的建设。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25.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改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26. 南水北调中线干渠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改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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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 |
27. 二级生态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开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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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 |
28.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设立开发区、产业园区;围垦湿地、填埋湿地;擅自采砂、取土、采矿;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堵截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通道;非法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不达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猎捕野生动物;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破坏湿地保护设施;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其他破坏湿地资源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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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29. 对各类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按照其有关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3. 河南省大气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
管控维度 |
准入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1. 集中供暖区禁止新改扩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期限内拆除;在保证电力、热力、天然气供应前提下,加快推进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燃煤锅炉及落后燃煤小热电关停整合;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实施低氮改造;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改造升级无望的污染企业,依法依规停产限产、关停退出。 2. 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重点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城市建成区、人群密集区的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等环境风险大的企业搬迁改造、关停退出;重点地区要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 |
污染物排放 管控 |
3. 实施工业低碳行动。推进钢铁、水泥、铝加工、平板玻璃、煤化工、煤电、有色金属等产业绿色、减量、提质发展,开展全流程清洁化、循环化、低碳化改造,加快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对具有一定规模、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煤化工企业全面完成VOCs治理;水泥企业生产工序达到超低排放标准。 4. 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综合整治VOCs排放,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对确有必要新建或改造升级的高端铸造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使用天然气或电力等清洁能源;所有产生颗粒物或VOCs的工序应配备高效收集和处理装置;县级以上建成区餐饮企业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符合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 5. 强化项目环评及“三同时”管理,国家、省绩效分级重点行业的新改扩建项目达到B级以上要求。 6. 积极发展铁路运输,完善干线铁路布局,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推动铁路专用线直通大型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实现“点到点”铁路运输;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利用公路运输;以推动大宗物料及粮油等农副产品运输“公转铁”为重点,鼓励钢铁、电力、焦化、电解铝、水泥、汽车制造等大型生产企业新建或改扩建铁路专用线;支持煤炭、钢铁、建材等大型专业化物流园区、交易集散基地新建或改扩建铁路专用线。 7. 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大力推广优质能源替代民用散煤;农村地区综合推广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减少散煤使用。 |
污染物排放 管控 |
4. 河南省水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
管控维度 |
准入控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1. 在属于水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单元的区域内,不予审批耗水量大、废水排放量大的煤化工、化学原料药及生物发酵制药、制浆造纸、制革及毛皮鞣制、印染等行业单纯新建和单纯扩大产能的项目。 2. 在省辖黄河和淮河流域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石油化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制浆造纸、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3. 城市建成区内现有的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4. 新改扩建造纸、焦化、氮肥、农副食品加工、毛皮制革、印染、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电镀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5. 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 6. 新建、升级产业集聚区(园区)要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等设施;现有省级产业集聚区建成区域实现管网全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同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7. 新建城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做到雨污分流;新建或提升改造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须达到或优于一级A排放标准;具备条件的污水处理厂应建设尾水人工湿地;限制含重金属工业废水进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8. 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要求,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依法查处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禁止重金属等污染物不达标的污泥进行土地利用;2021年年底,全省城市和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分别达到95%以上和85%以上。 |
环境风险防控 |
9. 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涉及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的行业包括石油加工、炼焦、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毛皮皮革、有色金属矿采选、铅蓄电池制造等)。 10. 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保障体系;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 11. 完善四大流域上、下游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的联防联控、信息共享、闸坝调度机制,落实应急防范措施,强化应急演练,避免发生重、特大水污染事件。 |
5. 河南省土壤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
分区 |
准入要求 |
农用地 |
1.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禁止向耕地及农田沟渠中排放有毒有害工业、生活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养殖小区畜禽粪便;禁止占用耕地倾倒、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废弃物;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2. 不得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以及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3. 对涉铅锌采选、冶炼等有色金属企业,加强在采选、运输、堆存等环节监管,严防因矿石遗洒、碾压导致的重金属污染情况发生。 4. 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在新乡市、济源示范区、安阳市、洛阳市、三门峡市等省辖市部分区域,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铅、锌、黄金、铜等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集中区域为重点,严格执行镉、汞、砷、铅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洛阳、三门峡、南阳、济源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集中区域,实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建设用地 |
5. 严控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在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业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铬盐行业等)、电镀行业等重点行业实施重点重金属减量替代。 6. 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评,自然资源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7. 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污染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经风险评估确认需要治理与修复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开展治理与修复。 8. 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及时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标准和要求。 9. 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未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定为未污染地块的,不得进入用地程序。 10. 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向工业园区集聚发展。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重点单位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重点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11. 优先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地区的现役尾矿库,通过采取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以及提等改造、工艺升级和强化保障等措施,开展整治工作,对已闭库的,及时开展尾矿库用地复垦或生态恢复;重点监管的尾矿库所属企业要完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按规定编制、报备环境应急预案。 12. 严格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坚决查处渗滤液直排和超标排放行为,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扬散等措施。 13. 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14. 强化产业园区的整体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控,强化园区规划环评及具体项目环评对土壤污染的影响分析和风险防控措施;涉重或化工产业园区或园区内企业应定期对园区内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发现污染情形时及时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立即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
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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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管控区 |
15. 禁止在基本农田集中区、居民区、学校、疗养和养老机构等敏感区域周边新建土壤污染风险行业企业。 16. 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理,合理确定开发用途和开发强度,严格项目准入。 |
6. 河南省资源利用效率总体准入要求
类型 |
准入要求 |
能源 |
1. 控制高硫高灰煤开发和销售,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煤炭入选率提高到80%。 2. 新建高耗煤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到2025年,通过实施节能降碳行动,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行业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超过30%,行业整体能效水平明显提升,碳排放强度明显下降,绿色低碳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3.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4. 禁燃区内,鼓励有条件的工业窑炉开展煤改气、煤改电;鼓励符合条件的区域建设大型风电基地,因地制宜推动分散式风电开发;鼓励新型工业、高技术企业利用天然气,深入推进城镇天然气利用工程,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和提升供气保障能力。 |
水资源 |
1. 在生态脆弱、严重缺水和地下水超采地区,严格控制高耗水新改扩建项目。 2. 新改扩建设计规模5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 |
水资源 |
3. 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方,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目标的地方,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4. 到2025年,高效节水灌溉面积达到4000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3,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降低10%;到2035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302亿立方米以内。 5. 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 6. 在地下水禁采区内,除应急供水外严禁新凿取水井,停止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对禁采区内已有地下水用户要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对取水许可证到期的,无特殊情况不再核发取水许可证,促进地下水用户转换水源。 7. 在地下水限采区内,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除应急供水外,严禁新凿取水井;对已批准开采地下水的用户,要根据超采程度逐步核减地下水开采总量和年度取水指标,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对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无其他替代水源、确需取用地下水的,要严格论证审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控新增取用地下水。 |
土地资源 |
1. 禁止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2. 推动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有机肥替代,加强免耕机械种肥异位同播技术研究与推广。 3. 闭矿后的涉重金属矿区,参照建设用地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合理确定复垦后的土地用途;在灵宝、新密、登封、桐柏等地,将土壤污染治理纳入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内容,未开展土壤污染治理的,验收不予通过。 4. 主题公园用地要优先利用存量和低效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国家级公益林地和城镇公园绿地。 |
二、重点区域大气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区域 |
管控要求 |
“2+26”城市地区 (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济源示范区) |
1. 关停退出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热效率低下、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的工业炉窑;清理整顿燃煤锅炉。 2.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整改,采用清洁能源替代。 3. 强化电力、煤炭、钢铁、化工、有色、建材等重点行业煤炭消费减量措施,淘汰落后产能;全面落实超低排放要求、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 4. 严格执行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水泥行业以及工业锅炉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强化施工扬尘污染治理。 5. 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执行河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
“2+26”城市地区 (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济源示范区) |
6.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对标钢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要求;落实VOCs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实现VOCs集中高效处置;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重型柴油货车。 7. 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8. 落实“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重点抓好营运黄标车治理、道路扬尘治理、“公转铁”政策实施等。 9. 推进城市建成区重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施传统产业兼并重组、退城入园和优化布局,改变“小、散、乱”状况,加快企业规模化、产业集群化和装备大型化。 |
汾渭平原地区 (洛阳、三门峡) |
1. 关停退出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热效率低下、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的工业炉窑;清理整顿燃煤锅炉。 2.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整改,采用清洁能源替代。 3. 推进结构调整,实现清洁低碳发展,适当调整能源结构,切实推进清洁取暖。 4. 电解铝企业全面推进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实施热残极冷却过程无组织排放治理,建设封闭高效的烟气收集系统;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执行河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5.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对标钢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要求;落实VOCs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实现VOCs集中高效处置;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重型柴油货车。 6. 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
苏皖鲁豫交界地区 (平顶山、许昌、 漯河、周口、商丘、南阳、驻马店、信阳) |
1.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整改,采用清洁能源替代。 2. 强化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强化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关停淘汰落后产能。 3. 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 |
三、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流域 |
管控要求 |
省辖黄河流域 |
1. 禁止将黄河湿地保护区域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商业用地、基本农田;禁止在黄河湿地保护区域内建设居民点、厂房、仓库、餐饮娱乐等设施;禁止其他非防洪防汛和湿地保护的建设活动; 2. 实施深度节水控水行动,严控高耗水行业发展;严格控制区域用水总量,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黄河水生生境;控制河流纳污总量,维护黄河水质安全;加强黄河干流及伊洛河等水质较好水体的保护,实施流域环境综合治理,持续提升黄河流域水生态功能。 |
省辖黄河流域 |
3. 执行《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 4. 严格落实黄河水资源总体配置,控制超计划用水;加大农业和工业节水力度,加快形成节水型生活方式,实施地下水保护;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暂停水资源超载地区新增取水许可,严格限制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城市发展规模、高耗水项目建设和大规模种树。 5. 加大三门峡等沿黄城镇和滩区水污染防治力度,加强沿黄重要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施滩区国土空间差别化用途管制,严格限制自发修建生产堤等无序活动;依法打击非法采土、盗挖河砂、私搭乱建等行为。 6. 有序规范水电开发;加强水电站下泄生态水量监督,保障重要断面敏感生态需水;修复受损珍稀濒危水生生物栖息生境,维持河流廊道正常生态功能。 7.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提高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和再生水利用率,推进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净化工程建设;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特征污染物防治;强化工业污染控制,加强高风险行业企业风险防控,优化产业结构。 8. 沿黄重点地区拟建工业项目一律按要求进入合规工业园区。对不符合安全、环保、用地、取水等规定或手续不齐全的园区,要按相关规定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前不得再落地新的工业项目;严控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项目,属于落后产能的项目坚决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以及能耗、水耗等有关要求的工业项目一律不得批准或备案。 9. 强化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协同推进黄河中下游地区总氮污染控制;加大工业污染协同治理力度,严禁在黄河干流及主要支流临岸一定范围内新建“两高一资”项目及相关产业园区;沿黄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排放,严控工业废水未经处理或未有效处理直接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统筹推进城乡生活污染治理;开展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10. 强化生态环境、水资源等约束和城镇开发边界管控,支持城市群合理布局产业集聚区 |
省辖淮河流域 |
1. 深入开展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推进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加快城市建成区排水管网清污分流、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 2. 严格执行流域洪河、惠济河、贾鲁河、清潩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排放总量。 3. 加强跨界污染风险防范,建立上下游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对具有通航功能的重点河流加强船舶污染物防控,防治事故性溢油和操作性排放的油污染。 4. 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水资源置换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继续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改善贾鲁河、惠济河、黑河等流量保障情况;开展其他断流河流生态流量保障机制。 5. 推进沙河、颍河等淮河重要支流和引江济淮工程(河南段)沿线水环境综合治理。 6. 重点推进南水北调受水区地下水压采工作,加快公共供水管网建设,逐步关停自备井。 7. 积极推广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组织开展灌区现代化改造试点;实现农业种植结构优化调整、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8. 完善鼓励和淘汰的用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重点开展火电、钢铁、石化、化工、纺织、造纸、食品等高耗水工业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大力推进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 9. 大力推进雨水、再生水、矿井水、苦咸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将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鼓励省辖淮河流域钢铁、造纸、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 |
省辖海河流域 |
1. 优先改善卫河、淇河等河流的生态流量。 2. 重点改善卫河、共产主义渠、汤河等V类或劣V类水体河流水质,保障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标。 3. 加大造纸、焦化、印染、皮革等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力度,提高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和风险防控水平。 4. 鼓励钢铁、造纸、石油化工、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 5. 按照合理有序使用地表水、控制使用地下水、积极利用非常规水的要求,做好区域水资源统筹调配工作,逐步降低海河流域部分过度开发河流和区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强度,退减被挤占的生态用水。 6. 重点推进南水北调受水区地下水压采工作,加快公共供水管网建设,逐步关停自备井。 7. 积极推广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组织开展灌区现代化改造试点;实现农业种植结构优化调整、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8. 完善鼓励和淘汰的用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重点开展火电、钢铁、石化、化工、纺织、造纸、食品等高耗水工业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大力推进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 |
省辖长江流域 |
1. 禁止在长江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但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2. 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中原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3. 加强对长江流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丹江口水库库区、汇水区及输水总干渠沿线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修复;对唐河、白河加强污染治理。 4. 着力解决农业面源污染,以村生活污水、垃圾等为重点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大力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5. 开展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推进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加快城市建成区排水管网清污分流、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 6.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禁止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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