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营运证管理事项扩大下放至24省份
【摘要】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扩大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下放范围的通知》,将下放范围扩大至河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至此下放范围已涵盖24个省(区、市)。
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扩大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下放范围的通知》(简称《通知》),将下放范围扩大至河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至此下放范围已涵盖24个省(区、市)。
《通知》明确,在自贸试验区所在省份注册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换发、补发、注销等管理事项,下放至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此举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的决策部署,通过压减政务服务的层级和时间,提高办事效率,降低企业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通过部统一信息平台办理,完善有关监管要求和措施,确保地方管理部门接得住、管得好。
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扩大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下放范围的通知》(简称《通知》),将下放范围扩大至河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至此下放范围已涵盖24个省(区、市)。
《通知》明确,在自贸试验区所在省份注册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换发、补发、注销等管理事项,下放至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此举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的决策部署,通过压减政务服务的层级和时间,提高办事效率,降低企业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通过部统一信息平台办理,完善有关监管要求和措施,确保地方管理部门接得住、管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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