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全省普查入户调查对象数量52252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27584个,畜禽规模养殖场6477个,生活源17824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367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157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69.15万吨,氨氮2.32万吨,总氮7.54万吨,总磷0.74万吨,动植物油0.87万吨,石油类218.95吨,挥发酚5.37吨,氰化物0.96吨。
五大流域(黑龙江、松花江、嫩江、乌苏里江、绥芬河)水污染物排放量:
黑龙江流域化学需氧量2.36万吨,氨氮0.13万吨,总氮0.42万吨,总磷0.04万吨,动植物油0.03万吨,石油类4.79吨。
松花江流域化学需氧量49.99万吨,氨氮1.75万吨,总氮5.37万吨,总磷0.50万吨,动植物油0.68万吨,石油类125.67吨,挥发酚5279.91千克,氰化物927.61千克。
嫩江流域化学需氧量12.87万吨,氨氮0.28万吨,总氮1.26万吨,总磷0.14万吨,动植物油0.10万吨,石油类50吨,挥发酚68千克,氰化物36千克。
乌苏里江流域化学需氧量3.81万吨,氨氮0.14万吨,总氮0.48万吨,总磷0.05万吨,动植物油0.06万吨,石油类17.82吨,挥发酚0.001千克,氰化物0.003千克。
绥芬河流域化学需氧量0.11万吨,氨氮0.01万吨,总氮0.02万吨,总磷0.002万吨,动植物油0.002万吨。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22.74万吨,氮氧化物54.95万吨,颗粒物96.07万吨。本次普查对部分行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排放量26.12万吨。
二、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27584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的地区:哈尔滨市8554个,齐齐哈尔市3722个,绥化市2806个,大庆市2633个,牡丹江市2136个。上述5个地区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71.97%。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4954个,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2995个,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603个,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208个,金属制品业1614个。上述5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52.11%。
(二)水污染物
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5184套,设计处理能力572.75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103327.7万立方米。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23万吨,氨氮0.11万吨,总氮0.29万吨,总磷163.13吨,石油类218.95吨,挥发酚5.37吨,氰化物0.96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5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0.89万吨,食品制造业0.31万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0.3万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21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12万吨。上述5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82.06%。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5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0.04万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0.02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01万吨,食品制造业0.01万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0.004万吨。上述5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氨氮排放量的76.36%。总氮排放量位居前5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0.09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07万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0.04万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024万吨,食品制造业0.02万吨。上述5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氮排放量的84.14%。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5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86.97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32.88吨,食品制造业11.33吨,医药制造业7.51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7.02吨。上述5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磷排放量的 89.32%。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5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58.11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46.27吨,通用设备制造业40.23吨,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17.88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7.25吨。上述5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石油类排放量的 82.09%。
挥发酚排放量位居前5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3.66吨,燃气生产和供应业1.40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22吨,专用设备制造业0.07吨,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02吨。上述5个行业排放量合计占工业源挥发酚排放量的100%。
氰化物排放量位居前5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43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34吨,燃气生产和供应业0.15吨,专用设备制造业0.04吨,金属制品业0.0001吨。上述5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氰化物排放量的 100%。
(三)大气污染物
工业企业脱硫设施1052套,脱硝设施714套,除尘设施8767套。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3.24万吨,氮氧化物14.73万吨,颗粒物49.39万吨,挥发性有机物3.30万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5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7.64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12万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03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96万吨,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0.54万吨。上述5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85.27%。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5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9.05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 1.32万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22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64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44万吨。上述5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 86.01%。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5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6.64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 11.03万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10.84万吨,专用设备制造业2.45万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56万吨。上述5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的 86.09%。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5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54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36万吨,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31万吨,橡胶和塑料制品业0.24万吨,医药制造业0.17万吨。上述5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 79.39%。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8754.34万吨,综合利用量3882.95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54.15万吨),处置量1805.99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24.63万吨),本年贮存量3144.14万吨,倾倒丢弃量0.04万吨。
2.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产生量68.36万吨,综合利用和处置量68.94万吨,年末累积贮存量15.22万吨。
(五)伴生放射性矿
调查结果表明我省伴生放射性矿调查企业主要分布在黑河市和伊春市,以原石、废石为主。通过对我省重点行业企业的检测筛查,实验室分析结果表明,黑龙江省3家详查单位固体样中238U、232Th、226Ra任一核素活度浓度均未超过1贝可/克。
三、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涉及种植业的区县139个,水产养殖的区县124个,畜禽养殖的区县143个,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6477个。
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4.72万吨,氨氮0.64万吨,总氮4.20万吨,总磷0.53万吨。
(二)种植业
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0.24万吨,总氮 1.51万吨,总磷0.15万吨。
秸秆产生量为 8281.73万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7052.42万吨,秸秆利用量5436.04万吨。
地膜使用量1.28万吨,多年累积残留量0.15万吨。
(三)畜禽养殖业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4.06万吨,氨氮0.37万吨,总氮 2.55万吨,总磷0.37万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4.83万吨,氨氮0.11万吨,总氮0.77万吨,总磷0.16万吨。
(四)水产养殖业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0.66万吨,氨氮0.03万吨,总氮0.15万吨,总磷0.007万吨。
四、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 17824个。其中:行政村 9028个,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 6199个,储油库 42个,加油站 2555个。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城市市区、县城(含建制镇)为基本调查单元。
(二)水污染物
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2.18万吨,氨氮1.57万吨,总氮 3.04万吨,总磷0.19万吨,动植物油0.87万吨。
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3.25万吨,氨氮 1.46万吨,总氮 2.69万吨,总磷0.15万吨,动植物油0.63
万吨。
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8.93万吨,氨氮0.11万吨,总氮0.35万吨,总磷0.04万吨,动植物油0.24万吨。
(三)大气污染物
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 9.49万吨,氮氧化物7.48万吨,颗粒物 45.68万吨,挥发性有机物 14.02万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213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116个,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38个。
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47.47吨,氨氮49.89吨,总氮64.8吨,总磷1.03吨。
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9.92吨,氮氧化物114.38吨,颗粒物56.09吨。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城镇污水处理厂150个,处理污水109332.8万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17个,处理污水516.46万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39个,处理污水1227.72万立方米;其他污水处理设施7个,处理污水3.61万立方米。污水年处理总量111080.58万立方米。
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30.32万吨,氨氮2.98万吨,总氮3.04万吨,总磷0.44万吨,动植物油0.29万吨。干污泥产生量17.46万吨,处置量17.06万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垃圾处理量661.46万吨,其中:填埋568.14万吨,焚烧87.23万吨,其他方式处理 6.09万吨。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危险废物处置厂23个,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15个。设计处置利用能力45.01万吨/年,实际处置利用危险废物18.82万吨。
其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9.45万吨、医疗废物2.75万吨、其他危险废物0.34万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6.28万吨。
六、移动源
(一)基本情况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统计汇总机动车保有量555839 辆,农业机械柴油总动力5451.36 万千瓦。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32.72万吨,颗粒物 1.00万吨,挥发性有机物8.79万吨。
(二)机动车污染源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3.78万吨,颗粒物0.34万吨,挥发性有机物6.85万吨。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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